(1)卖方应当将下列资料至少保留20年: ①必要的或规定的材料证明书,例如材料制造厂的试验报告 ②证明已经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试验数据和试验结果 ③如果有规定,所有维修的详细情况和作为维修的一部分而进行的所有热处理的记录 ④质量检查试验和检查结果 ⑤装配完的运转间隙 ⑥买方规定的或应用规范和规定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2)承压零件在完成其规定检查项目之前不得涂漆 (3)卖方应当规定除为保证材料满足使用条件所必需的自选的试验方法和检查方法。如果要求做额外的试验和检查,特别是对重要零部件的检查,则买方应当加以说明。买方规定的试验和检查要求应记录在数据表“备注”栏内。除此之外买方还可以规定下列内容: ①部件须经表面检查和近表面检查 ②要求检查的形式诸如磁粉探伤、液体着色渗透、x射线照相探伤和超声波探伤 (4)在买方检查之前,所有的初步运转试验和机械的检查均由卖方来完成 |